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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11]71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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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办理程序。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地税系统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见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逻辑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在AHTAX2009中进行相关资格确认和数据处理后,即可免收其发票工本费。对已经进行了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免收其发票工本费。省局将修改AHTAX2009相关模块,请各地在升级后直接操作即可。
  二、严格落实政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增加其他程序,或增加其他限定条件,人为限制、阻碍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对纳税人发票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或限制纳税人发票使用数量。
  三、提供优质服务。地税机关应当主动印制《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并在网站上提供下载文件,同时提供《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方便纳税人对照填写。省局拟定《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见附件2),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布。要充分利用办税场所、互联网站及当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
  2、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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