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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1]10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26
实施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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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1〕5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决算,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度教育资金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决算和编制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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