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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1]13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19
实施时间: 2011-4-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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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商品房经营者: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精神,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对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品房经营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广泛宣传。各区县要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消费者知晓购买商品房应当享有的合法价格权益,使经营者明白销售商品房应当履行的义务,将价格政策和信息公诸于众,增强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为《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三、统一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格式内容。根据《实施细则》,我局统一制作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格式内容样表。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统一制作的《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重庆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重庆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重庆市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格式内容进行明码标价。
  四、组织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实施细则》执行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重点查处标价之外再加价、不执行一套一标价、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请各区县于5月31日前将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工作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传真电话:67512533,电子邮件:sjk67512533@)。
  附:1、《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表一《重庆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
  3、表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
  4、表三《重庆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
  5、表四《重庆市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
相关附件:
附件1:《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doc    
附件2:《重庆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doc    
附件3:《重庆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doc    
附件4:《重庆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doc    
附件5:《重庆市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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