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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促进会计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11]7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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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通知精神,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贯彻办法,(详见附件1、2)。最近,市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44号)。为了落实好以上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行业秩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快西部会计评估服务业高地建设。
   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要打破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发展的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建立公平的执业环境。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优势互补,通过重组联合形式做大做强,形成满足高中低不同服务需求且布局合理的发展格局。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提供服务、规范秩序的作用,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管理格局,助推西部服务业高地建设。
   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新收费标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的自觉性,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低价恶性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和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摒弃低价竞争,不断严格业务约定、组织完善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和遵守执业规范,以优质的服务和执业质量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认可。
   二、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严格遵守招标管理办法。
   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在购买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专业服务时,应自觉遵守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选择执业质量好、公信力强、无污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规模、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行业地位、社会影响等情况和特点,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可比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通过投标承接审计评估业务的,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因特殊原因确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按废标处理。
   三、完善措施,加强监管。
   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将完善报备系统及防伪标识登记查询系统,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收费行为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监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制订和完善行业公约,建立收费违规举报、专项检查、收费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和行业惩戒等制度,加大宣传和监督行业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还要与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开展明显与其资质、专业胜任能力不相匹配承接的业务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机构出具警示函。对查实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应移交重庆市物价局查处,并作为市财政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凡是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要在重庆市财政局公众网、重庆会计之家和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7号)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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