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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1]4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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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 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资金分担比例
  第六条 全省或某一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且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我省灾区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全省或某一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且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承担。上述情况外发生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由受灾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农业人口的15%或50万人以上;干旱灾害造成县(市、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业人口的30%或15万人以上的,参照《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符合省级灾害应急响应的,由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查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省减灾委、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对灾情进行会商评估。对符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及时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并视灾情损失程度提请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实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和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实行相应的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机制。
  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总的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
  地方负担部分,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4:6比例分担;
  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徐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6:4比例分担。
  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担办法参照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所明确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市级财政应按要求对所辖区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及财力可能对所辖县(市)给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计入县(市、区)的分担比例。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项目
  第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一)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和管理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市、县(市、区)安排必要经费,用于本级救灾物资的管理、储运。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省级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遭受自然灾害符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省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倒房台帐。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受灾群众需过渡性救助台帐。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六条 全省或某一市、县(市)遭受自然灾害符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国家级应急响应的情况的,省民政厅、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符合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或省级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区县(市、区)未先行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收到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后,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灾情评估结果、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省级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前,根据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省级财政可先行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在灾情严重、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掌握的灾情,直接制定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省级补助资金可分项下拨,也可合项下拨。并将拨款通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九条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民政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同时将拨款文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接到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拨款后,应在5日内下达到所辖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6日内下达到所辖区。
  各县(市、区)收到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拨款后,应在5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10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
  各级财政应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在紧急情况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资金拨付速度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年底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对县(市、区)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在当年底和次年初安排中央和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时,视情核减或不安排补助资金,所需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由本级预算安排。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民救[2001]15号、苏财社[20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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