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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1]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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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明确其会计核算参照执行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1]357号)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
  1.在“政府补贴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除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收入,包括各级政府对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高龄补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以及对基金缺口等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收入。同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补贴资金来源设置“省级补助”、“市级补助”、“县级补助”等二级明细科目。
  2.在“养老金待遇支出”科目下,增设“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高龄补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一级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金”一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高龄补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分别核算政府补助给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的待遇支出。
  二、关于会计报表
  1.将资产负债表的编号调整为“会城居保01表”,收支表的编号调整为“会城居保02表”。
  2.调整《收支表》格式,在“政府补贴收入”内容中增设“3.其他政府补贴收入”项目,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省级补助”、“市级补助”、“县级补助”三个明细项目。在“养老金待遇支出”内容中增设“3.缴费年限养老金”、“4.丧葬补助费”、“5.高龄补贴”、“6.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4个项目,并在“2.个人账户养老金”项目下增设“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两个明细项目。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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