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4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税局2011年第六号公告)规定,现对我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月1日之后委托拍卖成交的单位房地产及非厦门市管辖的单位(以下简称“异地单位”)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为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拍卖成交价为应税收入,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日后凭税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单位为非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拍卖成交价为应税收入,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异地单位能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单位异地转让不动产经营活动证明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被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的,其应税所得率及企业所得税税率,仍然适用《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以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规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修正:
<br />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 厦地税函[2003] 2003/1/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地税一[2007] 2007/1/2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 甬地税二[2005] 2005/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厦地税函[2010] 2010/9/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 金地税政[2004] 200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 京地税营[2005] 2005/5/27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 温地税政[2012] 2012/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 吉地税发[2005] 2005/7/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甬地税一[2009] 2009/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津地税所[2006]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