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退[2000]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5
实施时间: 2000-12-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外税分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00]954号),内称:"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现转知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上述"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即为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本市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司以及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直接出口或委托代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除按本通知规定不办理退税减免抵、退税外,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本市以沪国税退[1997]13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的企业不适用本规,但在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时,必须附送市外经贸委批准件原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苏国税函[2007] 2007/1/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 渝国税发[2003] 2003/3/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 粤国税发[2002] 2003/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 冀国税发[2002] 2003/1/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核 湖国税进[2005] 20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