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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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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制定了《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指导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指导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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