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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7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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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的第一笔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退税。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其随同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销售额。
  四、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除嵌入式软件产品外,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销售额应单独开具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
  五、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后申请延续的,应将新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六、资格认定及退税办理
  (一)资格认定
  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2);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确认,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退税办理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3)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附件4)
  3.税收缴款书
  (三)纳税人可在首次办理退税时一并进行资格认定。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并办结退税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足额缴纳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款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关指标口径及数据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同时,应加强对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事后监控,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60号公告)的要求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原则上评估一年一次。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按原相关规定办理退税的不再进行调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35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1〕004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06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名单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名单
  一、工信部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
  (一)中国赛宝实验室
  (二)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三)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二、省级软件产品检测机构
  (一)中国赛宝(四川)实验室
  (二)四川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三)成都信息处理产品检测中心

相关附件:
附件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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