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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收入资金监管及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1]10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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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国家及省先后下发文件,对加强预算单位收入及银行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强化收入资金监管,规范银行账户使用,确保了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但是,近期的各级审计及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收入资金及账户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中央审计部门在对省直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单位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规开立并使用银行账户,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进行公款私存,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违规办理收支事项。省财政厅监督局在对省直单位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隐瞒收入,没有将收入资金按规定纳入“收入专用账户”中核算反映,私设“小金库”;在对我省粮食直补资金检查中发现,有的地区将财政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办理支取业务,有的乡镇单位也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小金库”。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成为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手段,削弱了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收入资金监管及银行账户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收入及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收入资金监管,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加强预算单位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小金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预算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收入资金和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2.严肃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严肃处理。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财政违法违纪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按照《财政违法违纪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应与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协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收入及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结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制度,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展不定期检查;在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的财务检查工作中,应将预算单位收入资金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违规问题严肃处理,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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