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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资函[2011]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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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便利跨境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的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出资的验资询证手续。以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中核验相应登记信息后,可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人民币出资询证函,并应于当日向直接投资系统备案相应资金流入及询证信息。
  二、取消直接投资项下的购付汇审核。境外投资者可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直接到银行申请办理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对外购付汇手续。银行在核验直接投资系统中企业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应于当日向直接投资系统备案相应购付汇信息。
  三、简化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人民币再投资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合法所得转增企业注册资本的,可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二)境外投资者以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所得产生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银行应核验直接投资系统的相应变更信息后办理资金划转,并于当日向直接投资系统备案资金划转信息。被投资企业可凭所得产生企业变更信息以及资金划转信息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境外投资者以境内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可向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应利润再投资登记手续,被投资企业可凭利润再投资登记信息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相关的统计监测工作。以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的要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年检工作,并督促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信息的反馈,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相关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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