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第三条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前述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机场专线车;渡船包括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交车船年度审验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渡船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当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办理渡船年度检验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四、对当年购置的新车船,公交车船经营者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5号)、《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2021/5/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车船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 2009/4/15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2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3/3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自行申报车船税纳税期限调 2022/10/2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7/9/18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有关问题的 2009/9/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4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3]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6/2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0/3/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吉地税发[2008] 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