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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防治“小金库”问题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11]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法规类型: 现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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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和深化“小金库”治理成果,推动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和《省本级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有关任务分工》(黑治金办〔201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防治“小金库”监督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内部监督,促进规范财务管理。省直各部门要把防治“小金库”作为内部控制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审计、资金资产财务内部控制、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实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经营收入、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用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部门预决算和单位财务公开机制,积极推行单位财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增加公开内容,强化阳光操作,把财政资金、经营收入和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促进规范财务会计管理,杜绝内控失效导致的“小金库”问题。
  二、加强财政监督,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着眼于提高财政监督检查效率,实现防治“小金库”工作常态化,省财政厅继续保留“小金库”举报邮箱(xiaojinkujubao@hljczt.gov.cn)和举报电话(0451—53624078),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与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并把“小金库”问题的检查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作为财政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财政同步监督、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专项资金检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起组织实施,做到监督检查必查“小金库”问题。特别要结合开展财政同步监督,充分利用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加强对省直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支付情况,以及会计账簿、银行账户、资金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的常态化监管,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与财政日常管理同步,监督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同步,监督与财政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放大财政监督检查效应,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小金库”问题。
  三、加强处理处罚,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并对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建立整改落实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拒不改正的单位,从严处理处罚;对涉案会计人员,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对涉及移送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使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不断强化执法手段,形成解决“小金库”问题的整体合力。省直各部门对内部监督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落实整改,将“小金库”资金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设立“小金库”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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