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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基[2011]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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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乡镇政府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精神和财政部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三农”,从实基础、稳基层、优基本着眼,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大力推进乡镇财政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将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成为紧贴民生的公共服务窗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到2015年,使全省乡镇财政的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基本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努力构建一支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队伍,全面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组织机构规范化
  1.统一机构名称设置。各县(市、区)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财政管理职责,积极争取单独设立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为更好地体现财政工作专业化、职能化要求,乡镇一级的财政管理机构的名称统称为“××乡(镇)财政所”,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可设“财政局(分局)”,其主要负责人职级争取高配。
  2.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管“三位一体”的要求,合理设置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工作岗位。一般设置所长、预算总会计、预算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监督、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出纳等若干岗位,对所设岗位要设置岗位职责说明书。
  3.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人员力量配备要满足基本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并保持从业人员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保证队伍的活力。对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是:一般乡镇不少于3人,财政业务量较大的乡镇不少于5人,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镇应适当增加。提倡一人多岗,相互交叉监管,但会计和出纳属于不相容岗位,必须分别有专人负责。
  4.加强管理和指导。乡镇财政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对财政所长和总会计人员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次确定,要征得县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广泛吸收乡镇财政人员参加。
  (二)乡镇财政基本业务规范化
  1.明确职责任务。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有效行使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管职能。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2)负责乡镇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
  (3)统筹乡镇范围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4)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承担就地就近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5)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6)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会计统一核算事务;
  (7)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
  (8)承担其他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2.完善财政体制和管理方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体现财力适度向基层倾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乡镇收支平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各地应根据所辖乡镇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集聚和辐射作用明显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乡财力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继续实行“乡财乡用县管”,同时由县(市、区)级财政保障其必要的支出,增强欠发达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方式,对欠发达乡镇,可试行跨乡镇按区域分片集中管理的模式,以加强欠发达地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3.积极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认真抓好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全面反映乡镇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乡镇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刚性。
  4.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县级财政(含其它部门)安排用于乡镇范围的各项补助资金,要尽可能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纳入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准确反映乡镇财政收支全貌。
  5.夯实业务管理基础。按照科学化管理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制订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业务规范,建立健全资金和业务台账,规范财政总会计业务,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6.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指导乡镇财政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印鉴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岗位AB角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会议议事制度等,确保工作有序运转。
  7.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各级财政要从夯实基础工作出发,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措施,加大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三)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化
  1.落实就地就近资金监管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认真制定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县级财政(含其它部门)安排给乡镇范围的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补助资金,按有利监管的原则选择拨付方式,该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的,由乡镇财政采取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个人,并要逐步提高通过乡镇财政下达拨付的比重。积极鼓励乡镇财政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活动,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
  2.建立信息通达机制。依托金财工程,认真做好县乡财政之间的信息通达工作。县级财政要将相关基层财政政策文件、管理要求、资金指标等信息,及时、全面、完整地告知乡镇财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开展资金监管工作,及时向县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反馈资金使用等情况。
  3.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级财政要认真指导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同时,要加强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发放或项目落实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四)乡镇财政队伍建设规范化
  1.严把进人关。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要坚持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原则,做好人员的选配录用工作。要定期开展岗位轮换,积极探索异地交流办法,努力实现乡镇财政管理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保持队伍的活力。
  2.加强培训工作。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乡镇财政岗位工作特点,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乡镇财政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活动,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对乡镇财政人员进行全面轮训。支持鼓励在岗参加学历提升和职称考试等学习活动,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3.加强行风建设。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开展多形式的基层财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增强乡镇财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一支爱岗敬业、秉公理财、积极有为、廉洁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队伍。
  (五)乡镇财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
  1.改善业务用房条件。按照乡镇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业务用房等设施条件要满足其履行职能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需要。县级财政要综合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规模和业务工作需要等情况,本着因地制宜、节俭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现有资源,量力而行,采取置换、改建、新建等多种办法,分类型制订解决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业务用房的实施计划,省级财政以适当的经费补助予以支持。乡镇财政业务用房一般要设置为民服务大厅,具体面积根据乡镇财政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为民服务大厅布局要合理,适当区分工作办理区、休息等候区以及银行网点服务区。要在服务大厅悬挂全省统一制发的乡镇财政标识标记,并设立乡镇财政业务工作对外宣传栏等。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业务用房建设的管理指导。
  2.加快信息化建设。县级财政要依托“金财工程”,针对乡财乡管、乡财县管等管理方式,统一乡镇财政工作基本业务流程,加快开发乡镇财政管理软件,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县乡财政的联网工作,做好县乡之间有关财政扶持政策、资金指标、管理要求等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沟通和传导,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52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基层财政建设、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并作为基层财政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既需要财政系统内部各科室的共同配合,更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部门的支持配合,凝聚各方力量,努力为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细化方案,精心实施
  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需要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要以县级为主,制订周密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分解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比照乡镇财政体制管理的街道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市、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
  附件:浙江省乡镇财政标识标记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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