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威海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威政发[1997]48号
发文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9-17
实施时间: 1997-10-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2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的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按本规定实行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及各市、区(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养老保险18%的缴费比例中划出1%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职工生育津贴和职工生育费。
  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按职工所在企业当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予以补齐。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支付其产假工资。
  职工生育费支付标准为:顺产的600元,剖腹产的1000元。
  第六条 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费,在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接生定点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并及时足额发给职工本人。
  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费。
  第七条 市及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基金应单独立帐,健全财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全部追回,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或者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 1992/5/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湖政办发[2005] 2006/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 琼府[2001]59号 2001/7/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 闽政办[2014]10 2014/7/13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省 黔医保发[2023] 2023/10/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粤府办[2019]24 2019/11/18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劳险字[1997] 1998/1/1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10/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社 宁人社[2013]14 2013/6/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 京人社医发[201 20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