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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8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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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
  (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推进国资行业收缩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非主业资产调整,为民间资本发展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深化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全资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引,支持民间资本在“四个中心”建设中开拓新局面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加快建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分散、本小的民间资本形成组合投资,增强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服务领域。积极拓宽民间资本进入航运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设立船舶供应、交易、管理,航运经纪、咨询,船员服务,码头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物运输,报关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邮轮产业领域。鼓励有实力的民营航运企业参与设立航运金融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积极吸引国内商贸流通领域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或其营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货代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入驻上海。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品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区地标性商业中心、郊区商业商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间资本在新兴产业发展中取得新进展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引领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本市已设立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地区相关规划,在项目建设用地方面予以保障,鼓励区县在资金等方面,加大配套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这些申报在获批(或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予以享受税收、资金等优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兴服务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咨询、会计、审计、法律、经纪、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业,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节能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鼓励区县加大资金配套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等,这些申报在获批(或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予以享受税收、资金等优惠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广告、会展、设计等服务业民营企业及其相关业务收入,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任务和国家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联合产、学、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按照本市国家级重要科研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办法,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基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关申报在获批后,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网络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内外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培育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民营企业及其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企业重组并购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投资。进一步完善民间资本对外投资保障体系,政府加强对外投资平台建设和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环境。健全和完善对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质检通关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引领,吸引民间资本为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交通设施。落实《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支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继续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方式,进一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推广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模式,实行政府补贴,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公共交通枢纽站设施建设。鼓励内河港口码头领域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引导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领域。研究出台本市郊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市级建设财力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郊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有资质的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养护、城市环卫日常运营维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设保障性住房。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住房的投资建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租赁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通过申请中长期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业绩良好的民营企业,可在资质升级、企业经营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区域发展。把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世博园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在新城投资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民营企业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总部在新城落户。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城投资发展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政策支持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大胆探索、先试先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浦东新区政府等)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农业农村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探索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新突破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本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继续加大对民办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的支持力度。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县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向民办学校拨付相当的教育经费。各区县将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纳入本区(县)统筹实施规划。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加强对学前教育民间投资建设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等)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资源整体规划,为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创造必要空间。鼓励民间资本举办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土地供应、大型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支持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设施建设领域,参与电影院、剧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文化产业领域,发展数字媒体、电影特技制作、动漫游戏等新兴业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以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文化机构转企改制。加快建设文化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等渠道进入文化领域。培育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民营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机构等市场新主体,扶持一批民营文化企业上市。本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等)
  (十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体育产业。积极规划布局具有前沿、体验和时尚特征的航空运动、冰雪运动、马术运动、极限运动以及网球、游艇等体育项目,吸引民间投资积极参与项目和运动休闲集聚区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以冠名、特许、专营和合作等方式参与、承办国内外高水平体育竞赛。探索建立健身俱乐部储值卡预付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引导健身俱乐部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职业俱乐部和体育中介机构。在确保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质和主体功能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体育场馆经营活动。研究探索体育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体育产业基金,不断拓宽体育产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二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点)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参与投资旅游企业,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文化旅游、工业旅游、邮轮旅游、医疗旅游、房车旅游、体育旅游、修学旅游、会展旅游、乡村旅游等新兴业态和新型旅游产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服务业。吸引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各类社会公益项目,规范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社区公益创投活动,进一步推进社区公益服务的社会化。研究出台本市有关养老机构建设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市和区县政府在土地供应、设施硬件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形成“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发展机制。大力发展为老服务设施,兴办养老服务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人高科技产品的前期研发和推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六、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与信贷政策相匹配的个性化信贷计划,加强对包括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在内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并购贷款服务力度。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民营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可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网络联保、组合担保、互助联保等多种增加授信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拓宽民营中小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充分运用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创新发展船舶融资及贸易项下担保业务,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稳步推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全方面了解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情况,科学评价各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等)
  (二十三)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充分利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推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系统公开转让。全力推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建设,为本市非上市民营企业的改制、股权登记、托管及非公开转让等提供服务,为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提供民营企业股权交易平台,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上市民营企业资源。继续组织和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产品,努力为民营企业拓宽中长期融资渠道。发挥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等)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方式,以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等形式,重点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科技金融财政支持措施,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从信贷投向上支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提高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鼓励各区县财政出资,与开发区、产业基地和企业联合组建区域性民营企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互保联保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积极促进银企交流对接,加大对成长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民营企业实现信用增级和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委、上海银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七、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十五)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由有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加大服务跟踪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本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和协调推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全面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定期公布各类信息,搭建平台,加强宣传,引导民间投资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二十六)改善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子女就学、就医,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其员工同等的待遇。积极、客观、公正地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推动上海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在民间投资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运用典型案例,形成专题宣传,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十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和财会制度,加强信用产品利用,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控制信用风险,扩大信用销售,增强应收账款管理能力,提升信用等级。政府部门加大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内部共享和向社会公开力度,完善联合征信体系,推进民营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的民营企业信用征集、比对、共享、评价机制。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信用、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等)
  (二十八)推动民间投资规范发展。指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自主权。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上海著名商标、上海名牌,对获得国家级品牌的民营企业实施奖励。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联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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