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06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制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采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采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sww1975   2011年12月28日
本政策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重复  建议删除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 苏国税函[2009] 2009/4/13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6/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2018/6/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纳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5/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口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2/1/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京地税个[2003] 2004/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 川国税函[2003] 2003/7/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2/1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8/1/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