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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财政票据种类及使用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非税[2010]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11
实施时间: 201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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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为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需要,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配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推广实施,确保非税收入征管的用票需求,决定对财政票据的种类、样式及票据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种类改革,精简票种,统一式样,减少手工票,推广微机票,逐步取消各种专用票据,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建立以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为主,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满足非税收入征管需要。
  二、调整内容
  (一)启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根据执收单位和执收方式不同,分为《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两种。以下财政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
  3.《委托收款凭证》
  4.《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据》(银行代收学校专用)
  5.《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
  6.《云南省法院诉讼费收据》(预收、结算)
  7.《云南省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征收、罚款)
  8.《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费收据》
  9.《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个体工商户注册)
  10.《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11.《云南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费专用收据》
  12.《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车辆管理规费收据》
  13.《云南省交通管理规费收据》
  (二)启用《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以下财政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
  2.《云南省市场管理费定额收据》
  3.《云南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规费定额收据》
  (三)启用《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以下财政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1.《云南省法院诉讼费收据》(退费)
  2.《云南省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退费)
  (四)调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样式,由五联调整为四联,取消第四联收据联,名称调整为《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票据联次及使用
  (一)《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票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或收款国库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收款国库或专户或银行签章后返财政部门。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票据由执收单位开据。具体使用方式为:
  1.现金方式。缴款人用现金进行缴款,由缴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第一、二、三、五联到收款银行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代收银行在该票据左上角打印“缴款确认码”及“代收网点编号”信息,并在第一联上盖章返缴款人,缴款人持第一联到执收单位换取第四联收据,第二、三联作为相关银行核算凭证,第五联由收款国库或专户银行签章后在一定时期内返财政部门。
  2.转账支票方式。缴款人用转账支票进行缴款,《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作为附件,由缴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第一、二、三、五联到收款银行进行缴款,并在第二联“付款人签章”处加盖与付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一致的银行印鉴,代收银行将款项划妥到国库或专户后,代收银行在票据左上角打印“缴款确认码”及“代收网点编号”信息,并在第一联上盖章返缴款人。缴款人持第一联到执收单位换取第四联收据,第二、三联作为相关银行核算凭证,第五联由财政国库或专户银行返财政部门。
  3.直入账方式。缴款人直接向国库或专户进行缴款,缴款人通过任意银行间结算方式,如:电汇、大额支付、小额支付等,将应缴款项直接汇入国库或专户,国库或专户收妥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持第一、二、三、五联到收款银行进行缴款确认,代收银行在票据左上角打印“缴款确认码”及“代收网点编号”信息,并在第一联上盖章返执收单位,第二、三联作为相关银行核算凭证,第四联由执收单位确认收款后返缴款人,第五联由收款国库或专户银行返财政部门。
  (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票据由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开据,在财政票据信息化系统限定日期内生成汇缴数据,汇总开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过渡户中应缴金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专户。
  (三)《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票据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
  《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票据由执收单位开据,使用方式与原定额票据相同。
  (四)《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
  由执收单位在发生非税收入退款,且非税收入未缴入国库或专户时开据使用,开票金额为实际退款金额。非税收入已缴入国库和专户的,不得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
  (五)《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缴款单位;第二联: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或收款国库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国库或专户银行签章后返财政部门。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用于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库或专户缴款时使用,不能作为向缴款人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的票据。由执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应缴国库或专户的资金时开据,操作流程比照直入账方式办理。
  四、启用时间及管理要求
  (一)《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及改版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种财政票据从2010年启用,具体时间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推进进度确定。
  (二)未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实施的单位,继续使用原财政票据。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实施的单位,对于不配合或拒绝实施的,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三)《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会根据需要适时增减联次设置。
  (四)除《云南省代收罚款收据》外,在银行代收业务中,各代收银行不再领用和开据代收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及《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均为机开票,手工填写或涂改为无效票据。
  《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和《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打印的电子票号和纸质票号必须一致。
  (六)各财政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和新票据的使用,中、农、工、建四家财政专户银行在2010年1月1日前,其余财政专户银行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及与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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