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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11]2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9
实施时间: 2011-3-2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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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自用土地,暂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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