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1]1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19
实施时间: 2011-9-1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7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下发后,各地在实际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执行口径不够统一的问题。为规范契税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双方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范围包括:
  (一)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记载的受让人应向财政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受让人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受让人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四、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直接豁免、先征后返、作价投资等方式减免上述土地价款的,不应减计契税计税依据。
  五、土地受让人取得土地后发生的拆迁补偿、整治等土地开发费用,不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
  六、在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转让方缴纳的划拨土地收益金,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 鄂地税函[2006] 2007/10/1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国有 穗国房字[2013] 2013/9/22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 2022/1/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布城市房地产转 成房发[2007]10 2007/3/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 沪财税[2021]28 2021/7/1
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3] 2013/8/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 浙财农税字[200 2007/10/1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 晋地税农发[200 2004/3/2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津政发[2010]32 20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