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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所便函[2011]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26
实施时间: 2011-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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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涉税通电子申报软件表间逻辑关系所限,当年度新发生的预售房收入金额不能填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收入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毛利和完工年度的结算毛利也不能正确在表中反映。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填列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首次发生年度申报表填列事项的说明
  (一)将本年度新发生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金额,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二)将附表一(1)第16行的填列金额,同时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二、关于预售收入首次发生年度以后相关年度申报表填列事项的说明
  (一)将本年度新发生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金额减除以前年度已按税法确认收入而在本年度得以按会计准则或制度确认收入部分,将其差额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如果差额为负数,此行填负数。
  (二)将附表一(1)第16行的填列金额加上本年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结转开发成本的差额(即会计确认的毛利),将其合计数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三、关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填列事项的说明
  (一)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金额;
  (二)开发产品完工结算后,将其预计毛利与实际毛利的差额填写在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调增或调减)。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例
  某房地产公司适用计税毛利率为15%,2009——2012年销售收入及成本如下:
  预售收入 会计开发产品收入 会计开发产品成本
  2009  8000(项目一)0   0
  2010  10000(项目二)4000   3200
  2011  0   10000(2009年预售收入4000,2010年6000)8480(项目一成本3200,项目二成本5280)
  2012  0   4000  3520
  1、2009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视同销售收入=8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8000;
  同时计入视同销售成本800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8000;
  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1200。
  2、2010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视同销售收入=6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6000;
  视同销售成本=680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6800;
  附表三52行“预计利润”=1500,调增1500,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1500。
  3、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视同销售收入=-10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10000;
  视同销售成本=-848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8480;
  附表三52行“预计利润”=0,调增0,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0。
  项目一已完工结算,实际毛利率为20%,实际毛利额=1600,差额=400,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调增400。
  4、2012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视同销售收入=-4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4000;
  视同销售成本=-352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3520;
  附表三52行“预计利润”=0,调增0。
  项目二已完工结算,实际毛利率为12%,实际毛利额=1200,差额=-300,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调减300。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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