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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审办字[2011]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8-25
实施时间: 2011-8-25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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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对重点科研课题给予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工作和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全省审计系统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三种立项形式。
  第四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课题立项申请材料和课题研究成果不少于5名专家参加评审。负责评审的专家应是审计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审计实践专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年内完成。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选择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六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由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组织与管理。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课题立项和最终成果的审定。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计划,每两年发布一次。每个周期的最后一年的第四季度,由山东省审计学会拟定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计划草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周期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计划,报山东省审计厅研究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申请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的历史记录;
  (二) 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 一项课题只能有一个课题负责人;
  (四) 每个课题负责人每个周期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已经结项。
  第九条 申请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者可以向山东省审计学会索取或者通过山东省审计厅网站(www.sdaudit.gov.cn)下载《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认真填写,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前上报山东省审计学会。
  第十条 山东省审计学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 初审。由山东省审计学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合格者,提请评审组评审。
  (二) 评审。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分送专家评审,专家就课题承担人前期研究成果、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设计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 立项。山东省审计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评审意见,报经山东省审计厅批准后,予以立项,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具体的课题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和研究方向。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向山东省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二) 明显偏离申请课题所设计的方案和内容要求;
  (三)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 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山东省审计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山东省审计学会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课题研究的质量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提出指导意见。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研究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必要时,山东省审计学会还要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结项评审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1份和纸质件7份),报送山东省审计学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完成后,每年评审结项一次。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山东省审计厅审核。山东省审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可以结项。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审计学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经过山东省审计厅批准的课题结项评审结果通知课题组承担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发送结项通知书。必要时,还将公开课题结项评审结果。
  同意结项的,由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向课题承担人拨付预留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
  未同意结项的,由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通知课题承担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审计厅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山东省审计厅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山东省审计厅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山东省审计学会。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山东省审计学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二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五) 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六) 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 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不能包含在上述项目中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课题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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