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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布《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承接自律公约》及《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收费标准承诺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注税协发[2011]2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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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承接自律公约》及《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收费标准承诺书》已经省税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予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各所收到《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收费标准承诺书》后,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要在12月20日前分别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税协备案。《承诺书》上的编号为各所的团体会员注册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承接自律公约
  (2011年10月26日省税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严格服务收费,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保障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提升行业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承接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自觉维护税法尊严和公众利益,不得违背执业代理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不得为利益所惑出具虚假报告。积极抵制有悖于行业职业道德、损害涉税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行业长远发展理念。杜绝短期行为,不贪一时之利,提高服务水平,在优质服务中拓宽服务范围,增加经营收入,靠良好的执业质量,赢得业户的信任支持。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单位会员、执业会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专业能力能够胜任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必须秉承自愿委托原则承揽业务,不得强行代理,只收费不服务;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为承揽业务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不得为招揽业务进行商业贿赂。
  第七条  承接业务必须以税务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严禁注册税务师或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转让、转包业务,禁止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假借税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
  第八条  委托单位变更委托而另行委托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在与原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办妥解约手续前,其他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必须规范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遵循注册税务师质量控制相关准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标准或依价论质。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严肃认真地签订规范的业务约定书。内容填写要完整规范,载明收费条款,包括收费项目、计费依据、计费比例、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书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不得事后议定收费金额,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收费后依法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制度,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广泛宣传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委托人认识到合情合理收费,有利于保证承接业务工作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委托人对执行收费规定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落实收费规定,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颁布的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和要求,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扰乱市场,竟相压价、恶意竞争,确保冀价经费[2010]2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对于确属特殊情况难以按《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件形式,将委托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委托项目、收费金额及低收费的原因等报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业务收费台账。台账内容要标明委托单位、收费项目、计费依据、计费比例、收费时间、应收和实收金额,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每年度对履行本公约情况结合年度会员年检工作,进行一次自查整改。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同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税协对公约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并负责追究处理违反本公约行为事宜;对带头严格执行本公约的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对行业内执行本公约的情况有监督的责任、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师事务所投诉必须由所长签字并盖章。个人举报可以署名并提供相关线索,匿名举报必须附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对证据确凿、查证属实的投诉和举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如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之约定,由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谈话提醒;
  (二)立即纠正,责令检讨;
  (三)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四)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暂停其执业,限期整改;
  (五)取消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撤消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
  (六)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公约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上述《惩戒办法》第五章特殊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收费标准承诺书

相关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收费标准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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