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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建发[2011]28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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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目前部分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现就加强我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和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要继续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等违规销售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二、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成本的测算及销售价格的引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去年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及当年新建住房调控目标实际,准确测算开发成本,确定合理利润。在广泛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合理提出商品房备案指导价,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公示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应在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价格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的监测和政策调控。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
  住房销售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在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完成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交易大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从严整治住房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积极推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真实、准确、严谨,自觉接受社会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房地产企业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促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构成价格欺诈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在代理买卖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以及赚取过高差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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