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11]8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21
实施时间: 2011-6-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确认后的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报送我厅金融处。报送的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中数据的确认函和有关情况说明等。各县(区)财政局、各市地方金融企业报送材料、格式和时间要求,由所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金〔2011〕50号文件的要求自行确定。
  二、省属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我厅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等顺序装订。报送上述材料时,还需提供本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各一份。
  三、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金〔2011〕50号文件要求,根据各市财政局和省属金融企业报送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组织开展本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四、各地方金融企业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并对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各地方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由省财政厅反馈给各地方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3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403号)、《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900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