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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11]18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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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前台在受理企业申报缴纳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款时,对未按规定使用新申报表的,应告知企业;缴纳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则使用原来的纳税申报表。
  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等。
  三、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四、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五、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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