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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价法[2011]70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7
实施时间: 2011-3-7
失效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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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长沙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动产,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为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征管过程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拍卖保留价、变卖价的依据。
  第七条  市级税务机关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由市级税务机关委托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其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由同级税务机关统一委托区、县(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由上级价格认证中心直接办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书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税务机关单位印章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税务机关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 涉税财物具体状况描述;
  (三) 价格认定目的和认定基准日;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委托书所提供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及时移交;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时,如有需要也可提请税务机关补充相关资料。价格认证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确保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于委托方或纳税人无法提供涉税财物状况和技术资料的,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现场确定的,委托方或纳税人应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七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特殊约定除外。
  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
  纳税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省价格认证中心是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最终复核机构。
  第十二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根据认定目的,以及涉税项目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认定方法,依据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按以下一般原则进行价格认定:
  (一) 对国家定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国家定价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中准价格计算;
  (二) 对于已经使用过或受到损失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应根据(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
  (三) 需要变现的抵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应根据涉税的批量及其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变现率。
  (四) 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或采用快速变现法,并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其变现价值;
  (五)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主要采用收益法,参照直接产生的效益价格确认;
  (六)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技术原则,执行《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凡无证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其认定结论无效。
  第十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中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各区、县(市)价格认证中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样本)

相关附件: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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