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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金办发[2011]2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2
实施时间: 2011-8-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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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股权投资类企业:
  为加快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操作问题解释并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类型可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两种;其中,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认缴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产业投资管理”等字样。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七、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五)股东(合伙人)名单、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认缴承诺书和认缴出资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八)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十)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货币资产托管协议。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
  (十一)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市金融办应制发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文件指引和标准文本。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披露年报,同时向市金融办备案。除此之外,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和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备案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备。
  (一)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合伙人变更。
  (四)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有重大投资。
  (五)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六)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委托管理机构变更,包括委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七)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等。
  十、已备案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及代扣代缴所得税形成的市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十一、享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十二、《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是指按照《长沙市引进国际高端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试行)(长办发[2009]7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平均租赁价格,2011年暂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5元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物价指数进行相应调整。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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