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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1]1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5-1
失效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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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11]25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32号)执行期已满,为保证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次15元。
  (二)考试考务费:三科共125元,其中: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每人每科40元;
  2、会计基础科目:每人每科35元;
  3、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每人每科50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调整后,不再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四、此批复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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