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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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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林业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下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1年10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中央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自治区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 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年度考评,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投入挂钩的奖惩机制。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分为: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六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实施天保工程管护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基本支出。
  (一) 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是指用于发放管护职工工资、及实施单位按照12%比例提取并缴纳的管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管护职工工资可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全区“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标准。
  2、公用支出是指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等项支出。
  (1) 办公费:指实施单位购买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以及实施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2) 水电费:指实施单位支付的水费、电费。
  (3) 邮电费:指实施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固定电话)、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4) 取暖费:指实施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以及由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5) 交通费:指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配置的车辆、马匹等交通工具所开支的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租车(马)费、马干费等。
  (6) 差旅费:指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05]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7) 维修(护)费:指实施单位日常工作必须的设备、房屋(包括管护所、站)、建筑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不包括车辆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8) 培训费:指实施单位的培训支出。
  (9) 招待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全年招待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森林管护费中基本公用支出费用的2%。
  (10) 劳务费:指实施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聘用临时护林人员等费用。
  (11) 工会经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实施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2) 福利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实施单位福利费的计提按照事业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13) 设备购置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中央天保工程资金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的支出,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林区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专业设备购置费等。
  (14) 宣传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政策宣传设置宣传牌、宣传册等支出。
  (二) 项目支出是指实施天保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管护站建设、森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管护设备购置和维护、林区道路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支出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自治区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24687元)的80%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补助费为缴费基数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八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社会公益性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一)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3万元/人/年。
  (二)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1万元/人/年。
  (三)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森林公安经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1.2万元/人/年。
  (四)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五)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林业厅研究确定。
  第九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森林抚育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及管理
  第十条 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基本支出)、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申请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各地州资金申请必须由财政、林业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自治区根据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上报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当年中央天保工程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于12月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控制数。
  第十二条 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将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控制数分解到各管护单位,组织各管护单位按照本细则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地州或国有林管理局汇总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统一安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11]230号)的规定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资产是指用中央天保工程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管护单位进行资产购置,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一) 天保工程管护单位需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在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详细列清需要购买资产的数量、型号、单价(经市场询价的)、总价,以及购置资产的用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对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后执行。
  (二) 天保工程管护单位需购置的资产,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报财政部门统一采购。各天保工程管护单位的政府采购按属地原则报所属县市或地州财政部门执行,各国有林管理局管护单位的政府采购由国有林管理局汇总,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执行。
  第十六条 天保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中央天保资金购置的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七条 天保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管护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
  天保实施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天保实施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其他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按规定权限报自治区林业厅或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 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清册。
  (三) 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五) 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交易。天保实施单位拟出售的固定资产,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天保实施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申报出售资产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申报审批表。
  (三) 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 天保实施单位出售资产时,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需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 天保实施单位在发生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按规定权限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三)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资产报废审批表或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
  (四) 经由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
  (五) 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天保实施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的国有资产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并通过制定控制标准,明确控制目标,加强检查和考核等措施,实现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对天保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天保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并进行资金调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20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相关附件: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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