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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11]2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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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转报靖安县人民政府请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宜府文[2010]15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一级土地:东至靖安县石材厂,南至南门外老樟树下,西至靖安县自来水厂,北至罗湾电厂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三、三级土地:建制镇。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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