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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11]1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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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县(区)级以上城市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开展校外非营利性公益活动、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包括国家彩票公益金和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儿童活动中心和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在安排上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不搞平均、奖励先进、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安排方式
  第六条 使用范围及安排方式:
  (一) 活动补助资金: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实行按年下达。
  (二) 能力提升资金: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实行将资金集中一次性安排。
  (三) 人员培训资金: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由省里统一安排),实行计划审核、总额控制、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 活动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年末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对场所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如实填写附表1(区级单位的报表由市地统一汇总),并附有关活动安排情况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市县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国家下拨的活动补助资金总额、我省场所个数、以及场所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每个场所活动补助金额。
  (二) 能力提升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附表2和3,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修缮预算(修缮资金额度不能超过80万元),安排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沟通意见一致后,在附表2上签署评审结果意见并加盖公章;根据中心设备使用年限、破损情况、添置新的设备需求情况(不能超过30万元,以大宗项目为主),填报附表3(区级单位的项目上报到市地,由市地把关审核后,统一汇总)。市地审核把关后,起草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额度、项目规模情况、项目建设使用年份和项目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最后确定拟补助额度,一次性下达。
  (三) 人员培训项目由省教育厅在每年初制订全省校外活动培训计划,详细提出培训内容、规模、时间、次数和预算等,送省财政厅审核,全省每年培训经费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省财政厅将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情况,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款。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活动补助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至有关市(县)财政局,人员培训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培训实施情况直接拨付给举办单位。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修缮改造方面的,要根据施工进度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关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基本情况及安排公益活动情况统计表
  2、关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申报能力提升项目资金情况表
  3、关于申报购置、更新设备汇总表

相关附件:
1、关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基本情况及安排公益活动情况统计表.doc    
2、关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申报能力提升项目资金情况表.doc    
3、关于申报购置、更新设备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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