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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1]9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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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商务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贸促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宗教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时间,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并对我市批准设立的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一并暂免征收。
  二、涉及免征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免征项目和金额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免征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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