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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2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9
实施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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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库存中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发售,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
  二、 市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已逐步更换了通用发票和行业性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分类代码。各单位可按照一个月用量领取新码发票。为保证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码发票。
  三、 2005年4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进行缴销,同时市局将对各单位库存未售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及纳税人缴销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进行统一缴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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