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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1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5-1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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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单位要将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做为发票管理的重点,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为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实施重点检查,检查时采取顺查法和逆查法,主要比对发票开具额和税款申报额的逻辑关系,发现有疑点的,应通过受票方核查发票的相关信息,确认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由发票发售窗口初步核定纳税人应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一般采取就低原则,定额专用发票可按一个月用量发售,其他发票一般先发售一本或者一卷。税收管理员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后三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并进行复核,同时填写《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再次领购发票时,纳税人应执《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
  三、临时业户原则上不得领购发票,部分餐饮、娱乐、旅馆业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青岛市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完税后,限量发售《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
  四、代开发票金额每次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必须严格遵守由发票发售主管部门科(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的规定,严格审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决不能因为征收了税款,而忽视对经营行为真实性的审查。
  五、在代开劳务发票时,应严格区分劳务与雇佣但不办用工合同两种行为的界限。对于存在雇佣关系、应办未办用工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准为其代开劳务费发票。
  六、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发票代开窗口除要求纳税人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和经营业务证明材料外,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行车证,以证明其车籍所在地和具有货物运输经营资格。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没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为其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同时按3.3%附征个人所得税。
  七、外来施工企业和房地产项目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劳务发生地和房地产项目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申请领购行业性发票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八、纳税人在领购发票缴纳发票工本费后,应在发票工本费三联收据的背面书写“所列发票均已取得”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九、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手开发票使用量少于一本(25份)、机开发票使用量少于一小包(50份)的,原则上可以由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附件:发票领购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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