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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社[2011]1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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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11]4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债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开、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设区市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成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省以上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行政区域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省以上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九条 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格禁止在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合理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本级资金安排:主要考核市、县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稽查等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自评情况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各地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当地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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