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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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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数量: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招标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量为准。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招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本许可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和申请方式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招标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受理、审查根据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中标人签订《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依法向中标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二、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三、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四、注销
  注销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行政许可的有关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120万份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4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票样

原件

3

 

5

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原件

3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管理部门。
  三、审查
  审查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1.审核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决定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决定文书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办理人员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 管理部门。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原件

1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原件

3

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6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7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行政许可的有关公告。

修正:

上述法规中“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初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申请材料清单,以及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16
实施时间: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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