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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1]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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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天津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包括日常办公和教学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信息安全打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设备(包括投影仪、投影幕、电子白板)、扫描仪。
  2.电器设备:空调(包括分体壁挂式空调、分体柜式空调、机房空调)、电视机、电热水器、照相摄像器材。
  3.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墨盒、墨粉。
  4.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磁盘阵列、防火墙、KVM设备、UPS.
  5.正版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杀毒软件、通用办公软件。
  6.家具。
  7.电梯。
  8.锅炉。
  9.中小学免费教科书。
  10.馆藏图书。
  11.交通工具:轿车、越野车、中型客车、大客车、公共汽车。
  12.专用车:警车、囚车、救护车、消防车、洒水车、清扫(洗)车、垃圾车。
  13.公务制服。
  14.专用设备:监控设备、炊事设备、医疗设备、警用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防雷设备。
  15.专用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煤。
  16.节水产品:便器、水嘴。
  17.节能照明产品: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LED灯。
  18.环保建材产品:水性涂料、人造木制板材、防水涂料、防水卷材。
  (二)工程类
  小规模室内装饰装修。
  (三)服务类
  1.印刷。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机票代理。
  5.出差和会议。
  6.物业服务。
  7.软件开发。
  8.系统集成。
  9.建筑工程造价、决算。
  10.会展服务。
  11.课题调研。
  12.法律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的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5万元以下的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
  (三)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采购程序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的规定执行。
  (六)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依照市财政局《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八)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有关规定,优先、定向购买节能、环保和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九)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均为预算金额。
  (二)本规定中目录和标准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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