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政[2011]7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附件1)精神,现就报送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省、市、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品种、贮备规模,填报《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认后,连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报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商品企业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3),经省辖市、有关县(市)政府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三、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认真、如实填报、审核,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2.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rar    
3.河南省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xls    
1.商品储备.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 津财税政[2015] 2015/3/2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承担省市县商品储 冀财税[2010]47 2010/7/23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青财税[2008]58 2008/9/22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财税[2024]70 2024/5/3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 2014/3/6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商务厅贵州 黔财税[2024]2号 2024/6/1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商品储 鲁财税[2012]3号 2012/1/19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 川财税[2023]9号 2023/4/2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 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