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1]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县监管办事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制定了《广西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广西监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西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部门配合,是指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申报审批工作,确保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所有贷款的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自治区、县级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7:2:1。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于次年2月25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明细表》(附件2)。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为全面掌握县域金融机构各年涉农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准确核定涉农贷款增量,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明细表》(附件2)。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县域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获奖资格。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次年3月5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县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审核。县级没有设立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送地级市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审核。
  第九条 县级、地级市人民银行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金融统计管理职责和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县域金融机构的贷款数据,并填制《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附件3)反馈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地级市银监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域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指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广西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附件4)反馈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人民银行提供的《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附件3)和银监部门提供的《广西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附件4)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书,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县级财政部门材料。
  1.审核意见书;
  2.《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5)。
  (二)县域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表1);
  3.《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明细表》(附件2)。
  (三)人民银行出具的《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附件3);
  (四)银监部门出具的《广西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附件4)。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报送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向财政部申报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奖励条件和本级负担比例,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连同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拨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县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后,应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域金融机构要如实核算、统计和上报本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分局、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明细表》(附件2),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同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银监会各监管分局负责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认定。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基础信息库,对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不良贷款率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审核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
  2.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明细表
  3.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
  4.广西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
  5.广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审核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发放明细表.doc    
附件3: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doc    
附件3: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表.doc    
附件4: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doc    
附件5: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审核汇总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