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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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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充分调动市、县(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性,更好地支持该组织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强化权责统一意识
  为统筹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充分调动市县财政和农口有关部门积极性,强化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拟调整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各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数量、工作开展情况、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以及以前年度资金扶持等因素,将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等措施,逐步探索和完善资金管理机制。为此,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积极主动与农口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加大整合相关资金的力度,切实做好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工作。
  二、建立严格评审程序,科学确定扶持项目
  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实行市级评审立项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县)级政府的总体规划,建立“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严谨的项目筛选、申报评审等工作程序。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组织所属县区,建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库,认真筛选项目,严格申报程序,采取多种形式的有效评审手段,切实扶持一批真正能够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致富的专业合作组织。
  三、及时上报项目评审结果及年度工作总结
  1.上报项目评审结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将确定的扶持项目和拨款的指标文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2.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认真分析总结该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典型示范社的影响力;每年3月30日前要将上年该项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
  四、加强资金监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1.加强资金监管。一是省财政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确定扶持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二是实行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监督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报账程序。三是财政扶持资金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纳入该组织的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监督所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其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2.强化绩效考评。省财政厅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通过会同有关农口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措施,对各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特别是要对当年重点扶持项目的立项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把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省对市农财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辽财农〔2006〕156号)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农财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以奖代补。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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