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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1]19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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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处理废石“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暂不予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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