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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12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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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海事法院:
  《关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广海法〔2011〕9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你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院后勤保障中心办理拍卖船舶或船载货物业务时,拍卖成交后可向被拍卖的船舶或船载货物所有人收取拍卖佣金,收费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执行: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二、你院后勤保障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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