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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办[2007]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7-4-18
实施时间: 2007-4-18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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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审计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规范审计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扩大审计覆盖面,全面提升我省审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和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市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
  县(区)审计机关的考核,由各市审计局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考核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厅信息化工作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各市审计局的审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建设、审计信息化工作机构设立与人员配备、计算机审计、全员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技能培训,以及信息化工作规划与制度建设等。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主要考核其审计管理系统运用、计算机审计、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技能培训和遵守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四条 省厅成立全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厅长、分管审计信息化工作的副厅长、厅办公室(信息办)、综合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和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
  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工作考核办公室)设在省厅办公室,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由省厅信息办负责。
  第五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统一组织、上下结合、逐级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
  各市审计局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按不同类别分成两组,参照省厅统一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自测和考核。
  第七条 各市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自测,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测材料报送省信息化工作考核办公室。省厅信息化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对自测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予以核实。考核情况在反馈给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后,报省厅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最后将考核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分值由省厅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审计信息化工作任务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九条 省厅将对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适时或定期向全省审计机关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抄送至各市、县(区)审计机关所在行政区的党委和政府,以及与审计信息化工作密切关联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对在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部门,省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部门,取消其全省审计机关综合性评优资格和优秀项目评选资格,暂停有关审计项目的授权;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须向省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提交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暂行)由省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一)》
  附录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二)》
  附件一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一)(适用于各市审计局)
  一、综合管理(共20分):
  1.信息化工作由一把手局长主管的,得3分;由副局长分管的,得1分;没有局领导分管的,不得分。(提供文件)
  2.有信息化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的,得3分;只有年度工作计划的,得1分;没有规划和计划不得分。(提供文件)
  3.设有计算机审计内设机构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文件)
  4.设立网络管理等岗位,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网络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资料)
  5.建立网络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数据备份管理、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得到切实执行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文件)
  6.对县(区)审计机关开展信息化建设作出工作部署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文件)
  7.当年上报信息被省厅门户网站采用8篇以上的得2分,少一篇扣0.5分,没有的不得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共20分):
  1.建立独立机房,并满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基本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建成内部局域网并在适用性、安全性等达到基本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积极配合组建全省审计专网并与省厅专网联接成功的,在考核年度得3分,否则不得分。
  4.在审计专网内开通本级专网网站并能及时更新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及时组织对具备接入审计专网条件的县(区)审计机关进行网络接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在互联网上开通门户网站并每周更新的,得2分,更新不及时或没有开通的不得分。
  7.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网络建设规范的有关要求,已实现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的相关规定,对服务器及网络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和数据库系统使用正版软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9.审计业务人员计算机达到人手一台,并配有U盘、移动硬盘等计算机辅助审计设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三、《审计管理系统》部署和应用(共20分):
  1、2007年6月30日前部署完成《审计管理系统》,并拖1个以上县(区)的,得8分;2007年12月31日前部署完成,并拖1个以上县(区)的,得6分;2008年6月30日前部署完成,并拖1个以上县(区)的,得4分;2008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部署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2、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所辖县(区)一拖N部署的,得6分;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得4分;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得2分。
  3、2007年12月31日前实现《审计管理系统》电子文件单轨运行,并与《审计实施系统》交互应用的,得6分;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得3分。
  四、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共25分):
  1.本年度开展计算机审计的,每开展1个项目得1分,满10分为止(提供资料)。未开展计算机审计的,不得分。
  2.计算机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资料)
  3、所有计算机审计项目均制定了计算机审计方案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材料)
  4、按审计署6号令要求,在计算机审计项目中实现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电子化的,得3分(检查)。否则不得分。
  5、计算机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对计算机审计过程、审计成果及经验、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电子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审计数据资料打包后集中备存归档的,得3分。(检查)
  6.有关计算机审计应用经验文章及案例被省厅收录的,每篇1分,满4分为止。(提供资料)
  五、专业培训(共15分):
  1.按省厅分配的名额,按时足额参加审计署或省厅举办的审计信息化有关培训班,得5分。不参加的不得分。未足额参加的按未参加人数的比例扣分。晚入学或中途退学,累计培训时间未达到总课时80%的学员每人扣1分;没有取得结业证的学员,按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2.能够积极组织开展本级及所辖县(区)信息化培训工作,当年举办专门的培训班进行培训的,得5分。(提供资料)
  3.能够积极组织参加审计署和有关部门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等相关认证,得3分;考试通过率在80%以上的再得2分。当年未组织参加相关考试或培训的不得分。(提供资料)
  六、其他
  1.取得以下成绩,可酌情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⑴因审计信息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在省厅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交流发言的,加3分;在审计署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交流发言的,加5分;受到市人民政府或省厅表彰的,加5分;受到审计署表彰的,加10分。(提供有关资料)
  ⑵在《审计管理系统》部署中一次性完成所属县(区)拖带任务的加3分。
  ⑶计算机审计典型经验文章当年被审计署专家经验库和AO应用实例库收录的,每例加2分,最多加满6分为止。
  ⑷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效果突出,利用计算机审计查出违纪资金20万元以上,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交有关部门被签收,经省厅考核认可的,每个项目加3分。
  ⑸本单位在职人员考核当年通过审计署计算机中级考试取得证书的,每人加5分。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减分或直接确定考核不合格。
  ⑴2007年底前仍不能完成与省厅审计专网互联互通的市级审计机关,将直接确定考核不合格。
  ⑵因设计缺陷、施工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计算机网络设备运行出现重大隐患或事故的,将直接确定考核不合格。
  ⑶因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督察不力等原因,使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出现重大信息泄密的,将直接确定考核不合格。
  ⑷不能按照审计署及省厅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上报计算机审计专家经验、AO应用实例以及其他审计署相关评比所需资料的,扣减20分。
  ⑸不能按省厅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化工作和计算机审计资料、转发有关文件,影响整个工作进程并造成负面影响的,扣减10分。
  3、本考核标准由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安徽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二)
  (适用于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
  一、基础分(60分)
  能够按照省厅信息化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审计信息化各项业务工作的,给予基础分。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基础分全部扣除,直接确定考核不合格。
  1、导致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事故或涉密信息泄密,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2、在计算机审计过程中,由于我方原因,造成被审单位信息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瘫痪的,或因管理不严泄露被审单位的电子数据并造成严重结果的。
  3、因主观原因未能实施或完成本年度计划安排的计算机审计项目任务的。
  二、加分项目
  1、利用AO软件及其他审计软件或直接用数据库软件开展计算机审计的,加3分。(提供案例材料)
  2、在计算机审计实施前,制定计算机审计实施方案的,加2分。(提供材料)
  3、按审计署6号令要求,在计算机审计项目中实现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电子化的,加2分。
  4、计算机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对计算机审计过程、审计成果及经验、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电子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审计数据资料打包后交厅信息中心集中备存和送厅档案室归档的,加6分。
  5、有关计算机审计典型经验被省厅《经验与案例》收录的,每篇加2分;被审计署及省一级相关文集或报刊收录的,每篇加4分。(提供材料)
  6、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效果突出,利用计算机审计查出违纪资金100万元以上或发现重大要案线索提交有关部门被签收的,每项加4分。(提供材料)
  7、本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当年通过审计署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每人加4分。(提供证书复印件)
  8、按要求足额按时参加审计署或省厅安排的计算机知识及技能培训、审计应用软件等培训的,加5分。(提供相关培训材料)
  9、实施计算机审计的项目,对审计人员开展审前调查和进行计算机技能的相关业务培训的,加2分。
  10、本年度计算机审计专家经验,被审计署采纳并获得荣誉证书的,每篇加2分。(提供相关材料)
  11、在审计信息化研讨、软硬件应用、业务与技能培训以及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被审计署表彰的,加5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最多加5分。(提供材料)
  三、减分项目
  1、设备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下落不明、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扣5分。
  2、擅自拆卸计算机或修改计算机及网络相关配置参数,导致计算机或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的,扣5分。
  3、不按规定程序购置、处置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或私自连接、擅自拆卸及改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未按规定程序维护维修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的,扣5分。
  4、因人为因素造成本年度处室计算机耗材费用超标的,扣2分。
  5、向他人透露和出借厅机关内网账号和密码,致使非法用户进入内网系统,虽未造成损害但疏于管理者,扣5分。
  6、利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连接公网(包括电话拨号)经查实的,扣5分。
  7、在笔记本电脑、硬盘和其它存储介质中存储或处理内部信息,未按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导致相关信息泄露、丢失的,扣5分。
  8、在外网中处理和发送涉秘信息的,扣5分。
  9、工作时间上机玩游戏、买卖股票、使用或下载未经检测的非法盗版软件和不良信息造成病毒传播的,经查实,扣5分。
  10、不能按照厅机关统一布置和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化工作有关材料的,扣5分。
  四、其他
  本考核标准由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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