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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办[2007]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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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现将《安徽省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金审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金审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署《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是用于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是实施审计信息化和金审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各级审计机关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审计或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组成,以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为主,用于金审工程《审计管理系统》的推广部署、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等审计信息化建设的专项支出。
  第二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安徽省审计厅办公室是全省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审核该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决算审核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负责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协助各市做好相关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切实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该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当地财政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严格履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款有预算,使用中有核算,完成后有决算。
  第六条 安徽省审计厅办公室、监察室和信息办将汇同有关部门,对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促进各市县(区)高效、节俭地使用好专项补助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市为主,适当集中,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实际需求确定投资,实行项目资金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 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用于金审工程《审计管理系统》的部署应用所必需的基础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计算机设备和与《审计现场实施系统》AO软件的交互系统,以及其他为之服务的系统运行、网络维护和人员培训等与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九条 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市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理系统》部署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分级使用。对项目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各地在使用时,应对照审计署和省厅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事先编制出具体的项目计划和实施预案,由地市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形成初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报省厅办公室和信息办审核。所有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经省、市两级审计机关审核评估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计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监理、审计和验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市审计局应按规定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定期向省审计厅通报有关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编制好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系统测评与评估报告、应用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并主动向省厅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由省厅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厅备案。对两次验收不达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省厅除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厅信息办要及时掌握各地审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审计管理系统》的部署进展情况和实际应用状况,并对在建和待建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 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或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并形成损失和浪费的,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有上述行为发生时,将暂停该项目在该区域的实施,并通过各级财政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审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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