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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机关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发[2006]1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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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审计厅机关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安徽省审计厅机关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专项经费的来源包括:审计署补助及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综合审计业务费;处室(局)因专项业务需要,由审计署补助及省财政预算安排或年内追加安排的专项审计业务费;省财政罚没收入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审计署及省财政等以奖代补资金;厅机关财务切块安排的专项经费。
  凡由以上途径取得的、一次性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均为专项经费。
  (二)年度因专项工作需要报请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的,在厅综合预算编制时,由机关业务处室(局)提出申请,并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经办公室初步审核,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入厅综合预算,提请省财政安排。
  (三)年中因临时性或特殊性专项工作,需要报请审计署补助或省财政追加安排专项经费时,可由办公室统一办文,提请审计署补助或省财政追加安排。
  二、专项经费的管理
  专项经费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标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安排有预算,管理有规章,使用有程序”。
  (一)所有专项经费均纳入厅机关统一管理、核算,按照不同的业务需求予以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
  (二)专项经费的安排,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掌握。对处室(局)争取的在年度预算以外追加安排的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时,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为调动其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的积极性,节余部分可以部分安排为处室调剂使用,但总额不得超过人均5000元。
  (三)使用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专项工作在当年已经完成的,除由处室调剂使用部分外,结余纳入厅财务统筹使用;专项工作在当年未完成的,次年按预算安排程序重新确定经费。
  (五)厅机关各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每年年终时在厅内公布,处室掌握使用的专项经费半年公布一次,内容为专项经费的用途、额度、具体使用情况、结余情况等,以利公开公正地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三、专项经费的审批
  (一)不论是自身安排的、还是从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经费,一般应在年初编制用款预算,年中追加安排的,在专项资金到账后编制用款预算,由办公室初步审核,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其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二)年中因专项工作需要,拟由厅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专项经费,应视不同情况,履行如下报批程序:
  1、建设性专项。凡属厅机关工程建设性的专项经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必要性并编制概算,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视作同意立项。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就批准立项的工程编制详细的预算,经办公室或由办公室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与施工方签定施工合同。办公室可视情况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全程监督施工过程,并在工程结束后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在报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按合同约定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或由负责实施的单位与办公室、监察室共同选定。五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工程建设网上选择信誉度较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五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确保优质、低价完成工程建设内容。
  2、业务性专项。因专项业务工作开展需安排专项经费时,由有关业务处室(局)提出申请并编制支出预算,办公室初步审核,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在批准的预算内严格控制使用。
  3、补助性专项。因开展某个专项工作需安排一次性补助经费时,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一次性安排补助专项,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控制使用。
  (三)以上各项专项经费非特殊情况,不得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资金用途或增加预算支出的,必须按以上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四、专项经费的使用
  (一)审计署补助、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追加安排的专项经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保证该专项业务所需的差旅、抽调人员支出、会议、印刷、资料、交通、购置专用设备,以及与该专项业务有关的其他支出。专项工作完成后,除处室调剂使用部分外,结余归厅统筹使用。
  (二)由厅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的并由处室掌握使用的专项经费,可用于该专项业务所需的资料、印刷、宣传、购置专用设备、专业会议费超支补助、抽调人员误餐补助、市内交通、日常接待,以及与该专项业务有关的其他支出。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由厅预算内、外经费安排的专项经费(包括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均应严格按预算规定的范围、标准,由相应的责任部门控制使用。专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报销、结算手续,结余资金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由厅财务统筹安排使用。
  五、专项经费监督
  (一)办公室、监察室共同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二)办公室、监察室可列席审查有关专项经费的厅长办公会议。
  (三)工程建设性项目经批准后,在专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办公室、监察室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厅领导并予以制止。
  (四)在专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处室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厅属单位凡需向厅机关申请专项经费的,原则上比照此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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