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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人[2009]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9-3-1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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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安徽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业务处室(局)在执行审计项目时如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厅机关内部及厅属单位,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调配人力资源。
  第三条 人力资源调配采取抽调、借调、聘请三种方式。
  抽调,是指从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调配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借调,是指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等调配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聘请,是指从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调配坚持“先厅内后厅外、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内部审计后社会审计”的原则。调配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工程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参与审计的,其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项目调配人员的40%。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实施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后,除项目审计组长、主审整理审计报告,协调有关事项外,厅机关其他参与审计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人力资源调配范围。
  第六条 厅机关业务处室(局)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调配人员申请:
  (一)年初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现有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制的;
  (二)计划外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现有审计力量不足的;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临时交办,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审计任务,现有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的。
  第七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可以参与下列审计项目: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对因编制未满或者本处室人员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造成人力资源不足的,且通过抽调、借调方式无法解决的,按照等量补充的原则,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参与部门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八条 借调、聘请人员不得担任项目审计组组长和主审。
  第九条 业务处室(局)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1个月,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结合本处室(局)人力资源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向人事教育处提交《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申请表》。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会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对《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协商人力资源申请调配业务处室(局)、内审协会和抽调、借调、聘请单位,提出人员调配意见,报分管财务和综合法规业务的厅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处应当逐步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库,调配人员原则上从审计人力资源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处室(局)应当对调配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由人事教育处存入调配人员数据库存档,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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