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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综[2006]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6-4-17
实施时间: 2006-4-1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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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
  修订后的《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0月2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审计法》和《条例》的颁布,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狠抓贯彻落实是审计工作中更为重要的一件大事。2006年是贯彻《条例》的开局之年,省厅机关在贯彻《条例》工作中开好头、起好步,对推动全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条例》具有示范引路作用。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贯彻落实《审计法》,首先要学习培训好,准确理解修订的内容。要以处室为单位认真学习,在此基础上于4月份举办一次《审计法》专题讲座,请审计署法制司领导来皖授课。编印《〈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释义》,帮助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
  二、根据《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审计工作
  《条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顺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在明确审计监督范围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适度超前性。
  1、关于投资审计。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条例》专辟一章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这样规定,既强化了被审计对象接受审计的刚性要求,同时也对审计机关做好投资审计提出了刚性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充实投资审计力量,在做好投资项目审计的基础上,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投资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厅投资处要尽快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2、关于企业审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上述规定是在《审计法》精神原则指导下,顺应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而作出的适度超前性的规定。应制定方案,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并认真做好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此项工作由厅经贸处牵头负责。
  3、关于效益审计。开展效益审计是提高审计工作层次的重要举措,是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应积极稳妥地扎实推进。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一条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表述。《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确立了政府部门效益审计制度,并对效益审计的含义、内容、结果利用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也对开展效益审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要将效益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下半年根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适量的效益审计项目,进行试点和探索,并有的放矢地组织一些学习考察活动。此项工作由综合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
  4、关于决算报表审签。《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对开展政府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表审签作出了规定。省厅今年已安排对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的决算(草案)报表审签进行试点。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总的原则是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积极探索,重在实效。此项工作由财政处牵头负责。
  三、认真开展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
  为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审计机关的职能调整,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界对此有明确要求,要逐步充实调整力量,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质量监督。由综合法规处牵头组织。
    四、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是连接社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扩大公告审计结果的面。各业务处室要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五、组织开展《审计法》和《条例》执法情况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联系,会同他们于年底前,开展一次《审计法》和《条例》执法情况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在全省进一步营造强化审计监督的氛围,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解决审计工作中基层审计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审计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此项工作由综合法规处牵头承办。
  六、开展《条例》颁布一周年纪念活动
  为抓住有利时机宣传《审计法》和《条例》,在今年10月份《条例》颁布一周年时,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宣传纪念活动,邀请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参加。由综合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协助,于今年8月份提出具体意见报厅长办公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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