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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发[2007]6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7-9-26
实施时间: 2007-9-2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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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试点县(市)审计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密切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6〕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案件移送管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3),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予以接受,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4),并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及时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将不立案案件的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线索后,经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复查,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见附件2)的,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省审计厅和省公安厅对移送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定期汇总掌握总体情况,跟踪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受理查处等环节的密切联系和协作衔接工作,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审计厅和公安厅。
   二、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厅向审计厅派驻联络员
   省审计厅和省公安厅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审计厅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和公安厅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厅领导,以及审计厅综合法规处、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的方针和总体要求,沟通交流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研究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两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省审计厅和省公安厅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经济犯罪的形势和特点,通报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等办理情况;共同研判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的性质和移送、查处工作;统一协调审计厅与公安厅之间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和双方有关协作事宜;交流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经验,剖析典型案例,商讨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措施;负责联系公安厅派驻审计厅联络员;组织筹备联席会议等工作。
   为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公安厅向审计厅派驻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对口联系。公安厅派驻审计厅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与审计厅的日常业务联络,了解审计厅相关工作计划、进度和工作重点,做好相应的协作和配合工作;二是对审计厅拟移送公安厅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三是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四是掌握、反馈审计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
   三、加强日常办案协作配合,突出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以及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形,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对审计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处理等咨询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对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以及对公安机关查办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审计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重点揭露和打击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财产等经济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社会危害深、案件侦破及逃犯缉拿工作有很大难度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报经联席会议批准,可由省审计厅和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
   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案,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既要有职责分工,又要有协作配合;既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干涉对方的工作,也不能逃避责任,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给对方。
   四、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查办经济犯罪业务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增进工作交流,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协调沟通,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附件:1.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2.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形势案件范围.doc    
附件2: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doc    
附件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doc    
附件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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